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964號
原   告  丁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曉蕾 (原名 石雨鑫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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