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簡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秋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
1紙」。
二、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有其10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稽(當時其尿液檢體尚未送驗),爰減輕其刑。
三、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被告林秋燕女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13鄰四灣6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燕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4年9月22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於101年7月25日19時許,在苗栗縣○○鎮○○街○○號 羅善鳴 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7月26日6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羅善鳴之住處執行搜索時林秋燕亦在場,經其同意接受採集尿液送驗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秋燕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原始編號:101B0266號之尿液檢驗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檢察官林慈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雷娟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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