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再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69號再審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92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685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規定之何條文之再審理由,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