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羅國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七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全字第37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新臺幣22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77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77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保金,依上開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