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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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林 昱瀚 債務人 林震東 債務人 林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