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楚茵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洪楚茵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正相對人洪楚茵最新戶籍謄本。該補正通知於102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則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