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勞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俞偉文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莅薰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 訴訟代理人 游鈞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相關人員於本件訴訟有誣賴伊之工作狀況及掩蓋剝削勞工之不法,更有許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且侵害伊之作為,對伊構成刑法妨害自由、恐嚇、詐欺、背信及妨害名譽等罪嫌,伊業已對各該人員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他字第104號刑事案件偵辦中,相對人逼迫伊離職及非法解僱將可得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8頁)。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本可獨立認定,不受上開偵查案件之影響,且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兼顧民事訴訟儘速解決糾紛之目的,仍宜續行審理,以免案件懸而不決。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韋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