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408號債權人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債務人 秦梓庭 即元賀大藥局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元賀大藥局之負責人秦梓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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