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戊○○丁○○乙○○己○○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17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