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
經查如聲請意旨所載受刑人甲○○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經核受刑人屢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原本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