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催字第5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張筱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徐有仁 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被繼承人徐有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里00鄰○○路000號,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徐有仁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徐有仁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有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有仁係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之單身榮民,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死亡,惟因其係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後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有仁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徐有仁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