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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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73號聲請人 陳家豐 相對人 陳色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第13、1
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進行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蘇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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