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銘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96,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欣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