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全維鈞
鄭叡澤
一、債務人全維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玖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全維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叡澤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