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49號聲請人 賴棋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冠傑
郭乃嘉 相對人侯 鄭阿枝鄭大樹 之繼承人
鄭昌美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
鄭武良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
鄭武全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
鄭秀碧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
鄭宇傑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翠萍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宇翔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
鄭宇喬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
鄭武勇 即鄭大樹之繼承人
許文豪鄭讚 之繼承人
許雅雯 即鄭讚之繼承人
鄭麗花 即鄭讚之繼承人
鄭俊旭 即鄭讚之繼承人
鄭進得 即鄭讚之繼承人
鄭思嫺 即鄭讚之繼承人
吳麗雪 即鄭讚之繼承人
吳麗香 即鄭讚之繼承人
吳仙賜 即鄭讚之繼承人
吳仙良 即鄭讚之繼承人
曾慧卿 即鄭讚之繼承人
曾慧燕 即鄭讚之繼承人
曾慧玲 即鄭讚之繼承人
曾全生 即鄭讚之繼承人
蔡慧玲蔡榮一 即鄭讚之繼承人
蔡淑娟 即蔡榮一即鄭讚之繼承人
蔡枝華 即蔡榮一即鄭讚之繼承人
蔡淑華 即蔡榮一即鄭讚之繼承人
蔡雅惠 即蔡榮一即鄭讚之繼承人
蔡展裕 即鄭讚之繼承人
曾佳琦 即鄭讚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意紋 相對人 鄭鴻威 律師即 鄭龍慶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葉永銘鄭秋風 之繼承人
蔡葉錦治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葉清福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葉智隆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葉基財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葉郭瓊霞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葉承翰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惠茹 相對人 林政男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林坤龍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林惠子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許有福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許榮章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
許秀美 即鄭秋風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侯鄭阿枝、吳鄭昌美、鄭武良、鄭武全、鄭秀碧、鄭宇傑、謝翠萍、鄭宇翔、鄭宇喬、鄭武勇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鴻威律師即鄭龍慶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鄭龍慶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許文豪、許雅雯、鄭麗花、鄭俊旭、鄭進得、鄭思嫺、吳麗雪、吳麗香、吳仙賜、吳仙良、曾慧卿、曾慧燕、曾慧玲、曾全生、蔡慧玲、蔡淑娟、蔡枝華、蔡淑華、蔡雅惠、蔡展裕、曾佳琦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永銘、蔡葉錦治、葉清福、葉智隆、葉基財、葉郭瓊霞、葉承翰、林政男、林坤龍、林惠子、許有福、許榮章、許秀美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2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9,434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皆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相對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7,434元由聲請人向本院預納。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80元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戶籍謄本規費1,920元由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繳納(於111年9月30日繳納375元、450元、960元;於111年10月5日繳納30元;於111年10月6日繳納30元、15元;於112年8月4日繳納60元)合計:19,434元附表二:相對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編號當事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相對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鄭大樹之繼承人(註1)連帶負擔2/10連帶3,887元2鄭讚之繼承人(註2)連帶負擔2/10連帶3,887元3鄭秋風之繼承人(註3)連帶負擔2/10連帶3,887元註1:鄭大樹之繼承人為侯鄭阿枝、吳鄭昌美、鄭武良、鄭武全、鄭秀碧、鄭宇傑、謝翠萍、鄭宇翔、鄭宇喬、鄭武勇。註2:鄭讚之繼承人為許文豪、許雅雯、鄭麗花、鄭俊旭、鄭進得、鄭思嫺、吳麗雪、吳麗香、吳仙賜、吳仙良、曾慧卿、曾慧燕、曾慧玲、曾全生、蔡榮一(歿)、蔡慧玲、蔡淑娟、蔡枝華、蔡淑華、蔡雅惠、蔡展裕、曾佳琦、鄭鴻威律師即鄭龍慶之遺產管理人。又蔡榮一已歿,其繼承人為蔡慧玲、蔡淑娟、蔡枝華、蔡淑華、蔡雅惠(112年度司繼字第5119號)。註3:鄭秋風之繼承人為葉永銘、蔡葉錦治、葉清福、葉智隆、葉基財、葉郭瓊霞、葉承翰、林政男、林坤龍、林惠子、許有福、許榮章、許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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