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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