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告 詹雅惠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 律師被告 詹德章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本件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相關遺產稅申報、核定之全部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