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思慧被告朱國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思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思慧前因被告朱國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朱國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李思慧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4月,併科罰金1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6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100年刑保字第19號刑保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5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