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偉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偉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卷第3頁),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4至11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之總和,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維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不能安全│有期徒刑5│107年1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3月│107年4月││││駕駛致交│月,併科罰│14時40分許(│法院107年度│16日│19日││││通危險罪│金新臺幣│聲請意旨誤為│交簡字第446│││││││25000元│12時許)│號│││││││││││││├──┼────┼─────┼──────┼──────┼────┼────┼────┤│2│竊盜│有期徒刑8│106年12月10│臺灣橋頭地方│107年4月│107年5月│││││月│日3時14分許│法院107年度│2日│4日│││││││審易字第152│││││││││號││││├──┼────┼─────┼──────┼──────┼────┼────┼────┤│3│不能安全│有期徒刑6│107年4月2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9月│107年10││││駕駛致交│月,併科罰│13時許│法院107年度│18日│月16日││││通危險罪│金新臺幣││交簡字第│││││││20000元││2003號││││├──┼────┼─────┼──────┼──────┼────┼────┼────┤│4│竊盜│有期徒刑4│106年12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8月│107年12│編號4至││││月│20時許│法院107年審│13日│月28日│11業經定││││││訴字第56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妨害公務│有期徒刑3│106年12月9日││││││││月│5時7分許│││││││││││││││││││││││├──┼────┼─────┼──────┤│││││6│毀損│有期徒刑3│106年12月9日││││││││月│5時10分許│││││││││││││││││││││││├──┼────┼─────┼──────┤│││││7│毀損│有期徒刑3│106年12月10││││││││月│日14時許│││││││││││││││││││││││├──┼────┼─────┼──────┤│││││8│毀損│有期徒刑3│106年12月30││││││││月│日16時16分許│││││││││││││││││││││││├──┼────┼─────┼──────┤│││││9│毀損│有期徒刑3│107年1月20日││││││││月│15時30分許││││││││││││││├──┼────┼─────┼──────┼──────┼────┼────┼────┤│10│妨害公務│有期徒刑4│107年1月20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8月│107年12│編號4至││││月│15時52分許│法院107年審│13日│月28日│11業經定││││││訴字第56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11│竊盜│有期徒刑4│107年1月24日││││年8月││││月│0時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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