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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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4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4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驗出大麻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陳柏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4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鑑定後檢出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又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1│煙草1包(淨重8.38公克)(驗餘淨│││重8.37公克,空包裝重0.67公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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