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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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70號原告 郭俊良 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陳威仁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4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於104年8月25日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惟本院已於104年9月25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駁回法官迴避之聲請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閱無誤。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