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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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汶灝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粘汶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是仿冒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書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氣球258個(含警方搜證1個)│├──┼────────────────────────┤│2│仿冒HELLOKITTY商標蠟燭3個│├──┼────────────────────────┤│3│仿冒HELLOKITTY商標吸管36個│├──┼────────────────────────┤│4│仿冒HELLOKITTY商標眼鏡132個│├──┼────────────────────────┤│5│仿冒HELLOKITTY商標帽子24個│├──┼────────────────────────┤│6│仿冒哆啦A夢商標氣球14個│├──┼────────────────────────┤│7│仿冒哆啦A夢商標旗子5個│├──┼────────────────────────┤│8│仿冒HELLOKITTY商標旗子3個│├──┼────────────────────────┤│9│仿冒HELLOKITTY商標紙巾180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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