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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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原告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辛○○、己○○、 黃名世 、丙○○、乙○○、甲○○(原名 吳秋菊 )、庚○○、戊○○、丁○○、 許金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辛○○、己○○、丙○○、乙○○、甲○○(原名吳秋菊)、庚○○、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76,525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7,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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