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40號聲請人 楊慕凡 相對人 楊屏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監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楊屏榕之父 楊昌盛 、母 彭秋蘭 之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楊屏榕之內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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