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建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597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過失傷害部分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 王智穎曾湘稘 告訴被告程建維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酒醉駕車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智穎、曾湘稘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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