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 陳招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錦鎰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4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