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74號聲請人宏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翌萱 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