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甲○○○
之6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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