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林俊賢 被告 楊九 如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62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 楊九如 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俊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曹宜琳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祥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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