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壹柒肆壹公克、零點零叁零貳公克、零點壹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聲請書第欄第6至11行所載重
量,均為驗前淨重,惟驗餘淨重依序應為0.1741公克、0.0302公克、0.1068公克;又第13至15行所載鑑定書出具日期,依序應更正為民國98年5月15日、101年4月19日、99年9月23日),且於法相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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