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574號債權人 宋湘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紀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潘紀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請提出債權人已繳交100,000元合夥金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