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0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胡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