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被繼承人 郭朝傑 之除戶戶籍謄本,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被繼承人 郭朝傑 之除戶戶籍謄本,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