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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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甲○○
11被告寅○○
10號被告午○○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庚○○
28弄被告戊○○○訴訟代理人申○○被告子○○
3號兼訴訟代理丑○○人被告壬○○
2號被告巳○○被告辛○○兼訴訟代理乙○○人被告丙○○被告己○○
號5樓被告癸○○
之3訴訟代理人戌○○被告辰○○訴訟代理人亥○○
3號被告卯○○
2號被告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未○○被告乙○○被告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