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來福選任辯護人吳珮瑜律師(法扶律師)
胡仁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二六號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來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以108年度交簡字第662號審理)。嗣經告訴人 葉俊麟 於108年3月12日具狀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本件告訴乃論案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撤銷原裁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