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支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英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分公司為總公司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0年度民庭總會決議意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量測儀器,共計12次(下稱系爭契約),聲請人已分別完工,向相對人請款,其均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請給付。於民國108年1月8日聲請狀所提出之採購單及發票影本,其附表中僅編號3、4、
7、9、11、12此6筆貨款債務人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6筆貨款債務人皆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其餘6筆貨款,顯屬無據,且因該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故系爭契約應存在於聲請人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因之,聲請人以總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聲請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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