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聰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文聰雖仍具有羈押之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
2項之規定,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0年02月0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該罪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遂於同日裁定准予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羈押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訊,認命具保5萬元即可替代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審酌卷證各情後,認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准被告於取具並繳納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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