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2號原告 潘一漢 被告 陳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2年6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就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逾新臺幣85,000元之部分,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方法,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呂明龍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