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