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9月2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4年9月26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之拘役55日,並於94年11月19日拘役執行完畢,由本院於94年11月20日繼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於94年9月2日經本院諭知羈押之日起,羈押期間原應於94年12月1日屆滿,惟加計被告經送執行之拘役期間55日,本件羈押期間應於95年1月25日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金柱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