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1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1159號聲請人 何茂森
鐘芳枝 上列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討公道申訴書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其訴狀,未表明被告、訴之聲明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且經裁定命補正,亦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而於103年11月26日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乃於104年1月16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復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611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查原裁定以聲請人逾期未補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即違背程式而不合法,駁回其抗告。聲請人本次聲請再審意旨,無非陳述其合於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要件,然而對於原裁定以其逾限期未補正繳費,為不合法之內容,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