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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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3號

原告 林瑞萍

被告 馮榮俊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46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張菁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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