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陳至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旂彣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