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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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告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4,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521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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