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林智慧
被告 陳錦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
法官方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林智慧
被告 陳錦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
法官方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