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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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羿勳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08號、112年度偵字第7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3日宣判,惟因本案辯論終結後,經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則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必要,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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