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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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呂志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文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本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明定。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顏文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本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因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審查認定全部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審查表影本為證,且另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蘇宗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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