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定期報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吳欣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林冠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32號),聲請解除定期報到之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欣育定期於每週一、三之晚上七時之前,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報到之命令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欣育前經本院停止羈押時,尚裁命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並應定期於每週一、三之晚上七時之前,向該限制住居地所轄之派出所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報到,然聲請人現因脊椎神經壓迫嚴重,平日需賴拐杖助行,以及至診所施打止痛針減緩不適,右腳現處於無力狀態,情況若未改善即恐須進行開刀,爰請求解除上開定期報到之命令等語。
二、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款規定,命被告遵守定期至警局報到之事項,此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命被告遵守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停止羈押,並裁命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且應定期於每週一、三之晚上七時之前,向該限制住居地所轄之派出所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報到,然聲請人現罹「脊椎術後疼痛症候群併第五腰椎第一薦椎術後,第3-4、4-5頸椎椎間盤突出,右側腕隧道症候群,左前臂撕裂傷併神經肌肉血管損傷,四五腰椎關節囊腫並神經根壓迫」等病,並致其下肢遺存明顯運動功能障礙、下背痛合併坐骨神經痛、頸部疼痛、右手麻痛、左上肢無力麻木,平日須拐杖助行,並需持續門診治療,有聲請人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溫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可稽,且聲請人自本院停止羈押後,確有遵期於每週一、三之晚上七時之前,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報到,有本院109年9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之執行報到案件紀錄表各1份可憑,本院考量聲請人之行動確有不便及須持續門診治療之身體健康狀況,以及確有遵守定期報到之命令而非逃匿之表現,本案亦已審結,認現已無定期向警局報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限制住居處分之效力仍在,警局仍會注意聲請人是否出現違反限制住居處分效力之情事,聲請人勿為忽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