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64號聲請人 彭財貴 相對人 彭黃玉珠 上列當事人因彭黃玉珠監護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吳宗展 為相對人彭黃玉珠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彭財貴為相對人彭黃玉珠之配偶,相對人原即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病症。自民國98年7月9日起,因頭痛失去意識,診斷為出血性腦中風,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因肺炎合併呼吸衰竭,入住醫院迄今,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名冊、親屬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為出血性腦中風,造成器質性腦病變,目前已呈植物人狀態,,顯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有東元綜合醫院101年10月11日東秘第000000000D號函及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份在卷可考,本件相對人確無意思能力。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選任由新竹諮商心理師公會所推薦的心理師吳宗展為相對人彭黃玉珠之之程序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