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朝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朝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康朝陽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11號函及所附臺灣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